新闻动态 道同知产案例专栏 | “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的适用:城隍庙抄袭城隍庙侵权案
写在前面
为助力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合规经营能力,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倾力打造《知识产权案例汇编(一)》。全书收录本所律师承办十件代表性知识产权案例,直面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遇到的各类实务困境。
为此,我们推出十期连载专题,结合案件背景、庭审要点、裁判结果与事后合规建议进行全方位解读。希望通过真实判例复盘,为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效处理纠纷提供可落地的参考方案。
案由:著作权纠纷
承办人:唐春飞、洪徽
一、案情简介
合肥市于2013年对城隍庙步行街进行整体提升改造,招标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模式评选设计方案确定施工中标单位。安徽省某园林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委托黄山市某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公司)参与设计投标。后古建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在评审会上获得认可,评审会确定园林公司为工程中标单位。2015年4月26日,古建公司与园林公司签订了城隍庙一期工程的方案设计协议书,约定:设计图纸的版权是古建公司的知识产权,未经古建公司同意,园林公司不得将图纸分解或套用至其他项目。此后,园林公司与合肥市庐阳区城管局签订了城隍庙二期工程改造协议,该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园林公司与安徽省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建筑设计院)共同设计完成,施工图纸由建筑设计院设计完成。古建公司认为园林公司与建筑设计院在城隍庙二期工程抄袭套用了其一期工程的设计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园林公司在对合肥市城隍庙街区二期房屋外立面改造中套用了古建公司的设计,侵犯了古建公司的著作权,判决园林公司、建筑设计院赔偿古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古建公司、园林公司、建筑设计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古建公司虽然使用了传统的徽派建筑元素,但如何将这些建筑元素与街区现有建筑结合是设计的关键与创新之处。虽然二期设计在门窗样式等细节方面与一期略有不同,但二者从整体视觉上观察,无明显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1、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古建公司在合肥市城隍庙一期工程外立面改造设计中,运用徽派建筑元素,将这些元素与街区现有建筑结合,体现了设计思想以及对徽派建筑元素和表现手法的创造性运用,具有独创性,其对该设计方案图、效果图享有著作权。
2、法院依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来判定侵权。园林公司在一期工程中已接触到古建公司的设计方案,且二期工程设计在具体部分采取了与一期主要设计手法相同的设计,虽然二期在门窗样式等细节方面与一期略有不同,但从整体视觉上观察无明显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认定园林公司和建筑设计院侵犯了古建公司的著作权。
3、根据《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参照了合肥市城隍庙外立面改造一、二期工程的造价比及一期工程设计费数额,并考虑到园林公司与建筑设计院在二期工程设计中亦付出了实际劳动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三、典型意义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强化:案件凸显了建筑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属性,明确了设计方案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的,且施工单位“一图两用”的抄袭行为属于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或抄袭他人设计,构成侵权,警示行业尊重原创,彰显了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为其他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施工单位的法律风险警示:施工单位因“偷懒”或节约成本重复使用图纸面临高额赔偿,表明侵权代价远超合规成本,应当促使企业加强内部审核,避免法律纠纷。
3、司法对创意价值的认可:法院判决40万元赔偿,体现了司法对设计创意劳动成果的市场价值保护,为类似案件提供赔偿标准参考,鼓励创新投入。
4、行业规范的示范效应:本案对建筑设计领域的抄袭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有助于规范建筑设计市场的竞争秩序,促使企业和从业者更加重视原创设计,通过合法、创新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推动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本案作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为类似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了典型范例,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在建筑设计领域判断侵权的标准和赔偿的依据,强调从设计到施工的全链条需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同时也为创意工作者维权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