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道同执行案例专栏 | 建设工程材料款债权实现的破局路径
生效判决不等于兑现权益,“执行难”是众多债权人维权路上的核心阻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保全与执行专业委员会深耕保全、执行、执行异议领域多年,集结团队承办案件,精选八类典型执行纠纷,编撰完成《执行案例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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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一家建筑材料生产厂商,其向某建筑工地供应材料后,施工单位拖欠货款100余万元。案件经诉讼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施工单位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实现陷入僵局。
经调查,原告发现施工单位在某工程项目中对发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但该笔工程款债权已被施工单位整体转让给了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进一步核查发现,实际施工人在与施工单位的协议中,明确承诺对本案所涉的材料款债务承担付款责任。基于此,原告以实际施工人为被告提起新的诉讼,要求其就施工单位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该诉求获一审法院支持,后经二审调解,实际施工人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欠款。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当合同直接债务人(施工单位)丧失偿债能力时,材料供应商能否向受让了债务人工程款债权并承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
首先,实际施工人受让工程款债权的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在通知债务人(发包人)后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本案中,工程款债权已合法转让,实际施工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这导致执行法院无法直接对原属于施工单位的该笔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其次,也是本案突破困境的关键,在于实际施工人的承诺构成了法律上的“债务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在协议中明确承诺承担材料款支付责任,该意思表示清晰,材料供应商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视为接受。因此,实际施工人依法成为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人,材料供应商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这成功突破了原买卖合同的相对性,为追索债务开辟了新的路径。
最后,为保障债权最终能够实现,在诉讼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三条,为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对实际施工人即将取得的工程款进行保全,有效防止了财产转移,为后续的调解与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意义(对企业债权人的实用启示)
本案为面临“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困境的材料供应商,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第一,要主动调查,寻找债务人的“隐形财产”。当施工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应轻易放弃。应积极利用行业信息,调查债务人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是否还有应收的工程款。这类债权是施工单位重要的财产性权利,是破解执行僵局的关键线索。
第二,要锁定“承诺”,抓住新的付款责任人。在建设工程领域,材料实际使用方(实际施工人)与合同签约方(施工单位)分离的情况很常见。如果发现实际施工人曾书面承诺或在与施工单位的协议中约定由其支付材料款,那么这份承诺就是宝贵的法律依据。它可以构成“债务加入”,让材料供应商有权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从而绕开已经失信的施工单位。
第三,要诉保结合,掌握维权主动权。一旦发现新的责任主体和财产线索,应果断提起诉讼,并立即申请法院对相关财产(如工程款账户)进行查封、冻结。财产保全能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资产,形成强大的履约压力,往往能促成调解或和解,快速回笼资金。
第四,要事前防范,优化合同签订模式。为从根本上降低风险,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如果明知项目由特定实际施工人负责,应尽可能要求该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买方在合同上签字确认。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将其确定为共同债务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再去寻找和证明债务加入关系,省时省力。
专委会简介:
为适应法律服务专业化发展需求,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1月8日设立保全与执行部,后改为保全与执行专业委员会。我们的核心价值在于: 帮助客户实现债权,将判决、裁决的内容落到实处,回收款项、资产或实现其他权益;专业攻克“执行难,利用法律技巧和实务经验,查找财产线索、应对执行障碍;节约客户时间精力,代理复杂的执行程序,让客户从繁琐的法律程序中解脱出来;合理控制风险,评估执行可能性,制定策略,避免无谓的成本投入。
专委会现有专业律师11名,成员涵盖我所老中青三代律师,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梯队化专业力量。自成立以来,代理执行案件几百件,涉及保全、执行、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积极开展保全与执行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与探讨,为解决“执行难”贡献律师力量。